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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规定发送商业短信须经用户许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6  来源:京华时报  浏览次数: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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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令用户不胜其烦的广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 
 
  按照该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另外,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免费、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接收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接收者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另外,该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公益性短信息以及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的发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工信部在通知中表示,对该规定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5日。这也就意味着,这一规定有望明年正式生效执行。 
 
  管理范围 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均被纳入 
 
  征求意见稿中特别说明,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按照这一规定,短信息指的并不仅仅是手机短信,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方式,都可以被纳入此管理的范围当中。事实上,传统的短信业务发送量递减已是大势所趋,而新的信息发送方式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实施难点 电信管理部门要克服“执法难” 
 
  电信行业分析师付亮表示,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为商业短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不过这一规定似乎来得太迟了。据他介绍,几年前,相关部门就曾经考虑过制定相应的规定,但最终都没了下文,而类似的管理方式在韩国、新加坡等地早已推行。 
 
  付亮认为,在有了规定之后,如何有效实施才是关键,例如对历史存量短信如何管理、电信管理部门怎么克服执法难的问题,都是制约因素。“之前我国曾对电子邮件推出过类似的管理办法,但因为执行不到位,最后沦为一纸空文,此次对短信息的管理要避免重蹈覆辙。”
 
关键词: 工信部 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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