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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个体户转企业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2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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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对“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月11日记者获悉,为鼓励引导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发展新动力,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我省 出台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将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加大信贷、税收及工商注 册登记等支持力度。
 
  不下“硬任务”

  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
 
  《意见》指出,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产值和规模较 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同时,在 实施过程中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不下“硬任务”,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可最大限度保留

  原名称中的字号
 
  根据《意见》,为大力支持个体户升级企业,我省将在工商、税务、金融、财政等方面提供众多政策扶持。《意见》指出,我省将为“个转企”提供 更为便捷的准入服务。“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 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此外,工商登记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 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提醒申请人到质监、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等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税
 
  税费扶持方面,对“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意见》还指出了应对“个转企”提供金融扶持措施。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金融 信贷品种,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 浮。此外,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小微企业扶持范畴。对“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各项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 的,给予适当支持。
 
关键词: 个体户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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