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考虑到资源税涉及的应税和减免税项目较多,将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都放在一张申报表上,纳税人一般难以将规定的涉税事项填写完毕。为此,将资源税纳税 申报表分为表一和表二。表一适用于按照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填报,表二适用于按照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填报。
二是根据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增加“折算率”一纵栏,将原来“征收率”一栏修改为“适用税率或实际征收率”。根据财税〔2014〕72号通知规 定,原煤应纳资源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洗选煤应纳资源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为妥善解决洗选煤资源税纳税环节后移可能出现的重复 纳税问题,此次公告在填表说明中还明确:“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的洗选煤,其所用原煤如果此前已按从量定额办法缴纳了资源税,这部分已缴税款可在其 应纳税额中抵扣”。
三是明确了实际征收率现只适用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缴纳,原油、天然气应纳资源税额=油气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四是将原来从价计征税目的计税依据修改为“销售额”,并增加“销售量”,以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撑控量的变化,也利于征纳双方计算应税产品的平均销售价 格,以便与同类同质产品售价进行比较。在“本期减免税额”栏目前增加“减征比例”,以便与计税依据等栏次形成一个相互验证的稽核关系,并相应删除“综合减 征率”这一不必要的栏次。油气企业通过实际征收率已经享受的油气资源税减免税项目,不再通过“本期减免税额”栏目(其数额可填为零)填报。
五是将原来从量计征税目的计税依据修改为“销售量”;在“本期减免税额”栏目前增加“本期减免销量”,以便于税务机关掌握本期减免税额所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六是在填表说明中对征收品目、子目以及销售量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以方便纳税人正确填报。
七是明确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二)的适用范围。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表(一)、(二)适用于所有资源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 是指201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因为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缴纳 资源税方式不同于其他油气田企业,故对其专门制定了适合其填报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