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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整合车辆购置税转移支付资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8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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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三部门联合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三部门联合印发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分6章41 条,明确了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 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 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暂行办法》规定了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 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明确了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交通运 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的补助标准。
 
    资金申请和审核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部署了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的开展。
 
    根据《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资金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支出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 定每年安排3亿元,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车购税资金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 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结余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 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 车购税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车购税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关键词: 车辆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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