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了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 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明确了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交通运 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的补助标准。
资金申请和审核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部署了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的开展。
根据《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资金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支出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 定每年安排3亿元,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车购税资金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 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结余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 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 车购税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车购税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