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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鼓励民资全面参与农信社股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次数: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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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通知》进一步调整放宽了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政策要求,更加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从而有效增强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实力、经营活力和竞争能力。
12月15日,银监会针对农村金融发布了三份文件,其中《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强调引入民资全面参与农信社改革。
 
  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表示,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业务重点向大中城市转移,县域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快速萎缩,而农村金融机构受制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没能完全发挥其支持“三农”的作用,股改亟待推进、落实。
 
  据了解,农信社改革自2003年启动,中央下令全国8个省市率先试点。东部某地区一位银监局人士称:“农信社改制进行了10多年时间,在此过程中,主要矛盾还是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
 
  《通知》延续了2010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继续提出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照同等条件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优先吸收认同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参与改革。
 
  同时,《通知》强调了要在新股增发和股权转让这两大渠道引入民资,稀释国有资本占比。“原则上,新增股本以吸收民间资本为主,股权流转以优 质民营企业为主要受让方。对于因历史因素导致国有资本持股比例较高的,应逐步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稀释减持,确保民间资本在总资本中始终保持绝对 主导地位。要着力改善股东质量,在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稳步提升优质民营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应有相应数量持股比例相对较高的优质股 东,逐步形成以民营法人股东为主体,具备一定数量主业涉农、治理完善、经营稳健、具备持续增资能力的主要投资人的良好股东结构。”《通知》称。
 
  有业内专家建议,农村金融机构还应该建立包括投资者、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内的双向沟通渠道,确保全体股东有平等获得信息的机会,并且, 还可以尝试建立一个以县级农商行(或地级)为单位的股金(权)转让平台,让股金能够正常流动,体现股东的投资价值,同时确保股金合规、有序转让。
 
关键词: 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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