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是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四)其他合理方法。
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以及调整方法,并且始终强调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日常管理和所有其他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
该负责人表示,在一般反避税工作程序中,被调查企业也被赋予举证、提出异议、申请各种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因此,《办法》在确保一般反避税措施有效遏制避税安排的同时,也考虑到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全球反避税合作行动一浪高过一浪,我国积极参与其中。随着我国反避税不断加强,对税收的直接贡献从2005年的4.6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13年的469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