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自明年3月起,国际航线海船船员、港澳台航线船员及国际河流段航线船员,可自行向经海事局授权的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申办海员 证;也可由船员本人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证申办单位代为申办,受委托机构应向指定的海员证签发机关申办海员证;海员证申办单位, 只能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代为申办海员证。
《通知》要求,个人申办海员证,需为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并已经依法取得我国船员服务薄,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
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具有护照性质。长期以来,海员证管理一直参照公务护照管理的模 式,由海员所属单位为海员申请办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船员不断增加,出现了一些公司用海员证约束船员流动、甚至倒卖证件的现象,损害了船员利益。实 施个人申办海员证,将对营造公平的船员劳务市场环境、促进船员职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为使船员更加便捷地办理海员证,部海事局将依照海员证签发机关标准,授权符合条件的分支局和省级地方局签发海员证。随着授权范围的逐步扩大,船员办理海员证将有更多选择,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就近办理,办证成本将进一步缩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