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要加快完善融资政策环境。研究出台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快研究商铺经营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法律界定,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针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加大融资产品创新力度,建立与行业商协会、市场商圈管理机构、大型流通企业、电 商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作机制,探索推进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铺经营权等质押融资,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
《意见》明确,要发挥其他融资机构的融资补充作用。进一步落实《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推动出台《典当行管理条例》,发挥典当的短期应急融资 服务功能。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加大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力度,发挥融资租赁的设备融资服务功能。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管 理,推动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发挥商业保理的风险转移和融资功能。
《意见》强调,要完善融资风险防范补偿机制。推动各级政府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鼓励运用组合融资方式,引导 商业银行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灵活运用担保融资方式。健全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为主的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行业商 协会、市场商圈管理机构建立相关企业信用档案。
同时,要发挥各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促进作用,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将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组织起来,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解决方案,协同开发推广特色融资产品,落实配套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