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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7  来源: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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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深化银商合作,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拓宽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商
      为深化银商合作,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拓宽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日前,商务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加快完善融资政策环境。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研究出台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 资质评价,引导物流企业和商业银行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业务,防范风险;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商铺经营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法律界定,完善知识产权质 押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进一步优化质押登记流程,完善质押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商铺经营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发展。
 
    要支持银行创新融资产品。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商业银行针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以及企业经营资产流动性高、缺少固定资产 等抵押物的情况,加大融资产品创新力度,不断开发特色产品,探索推进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铺经营权等质押融资。引导商业银行针对小微商贸流 通企业融资单体成本高的特点,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降低贷款成本,简化审批手续,扩大放贷金额。
 
    要建立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各行业商协会、市场商圈管理机构,按照“统一组织、批量授信、风险分担”的原则,组织优质小微商贸流通企业, 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制;要支持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全国大型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商业银行开放必要的经营数据,降低征信成本,大力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要引导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与结算银行建立全面金融服务的长期合作关系,结合企业流动结算资金,发展小额信用融资。
 
    《意见》明确,要发挥典当的短期应急融资服务功能。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推动出台《典当行管理条例》,提高典当行规范服务和风 险防范水平,引导典当行加强特色服务和创新服务,满足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短期应急资金需求。要发挥融资租赁的设备融资服务功能。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 门要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加大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设备 融资租赁业务给予支持,缓解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需求。要发挥商业保理的风险转移和融资功能。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管理,推动建 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引导商业保理机构完善面向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业务渠道、运作模式和管理机制,加快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资金周转。
 
    《意见》表示,要推动开展信贷风险补偿。商务主管部门要推动各级政府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商业银行为包括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提供 风险补偿,促进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增级,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推广商业银行符合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提升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 服务。要鼓励运用组合融资方式。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引导商业银行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灵活运用担保融资方式,在加大信用融资等融资业务的同时,鼓励小微商贸流 通企业提供必要的资产抵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作为补充担保,建立更为稳健有效的融资服务体系。
 
    要健全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以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为主的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向中介机 构、金融机构开放。要发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推动行业商协会、市场商圈管理机构建立相关企业信用档案,加快形成企业守信、专业评信、机构 增信、银行授信、社会重信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
 
    《意见》同时明确了将发挥各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促进作用,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将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组织起来,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解决方案,协同开发推广特色融资产品,落实配套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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