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个人非劳动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转让通常具有转让金额大、资本升值率高的特点,是实现个人财富迅速积累的主要途径。“股权转让行为 的活跃,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个人短期内收入增长过快,造就了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人群,这就拉大了与普通阶层的收入差距。”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 示。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方面的调节作用抱有期望。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就股权转让的有关个人所得税事项进行明确, 不断完善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但随着股权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样,原有的许多规定难以全面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征纳双方涉税行为,发挥个人所得税调 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发布的《办法》对股权转让涉税环节和相关要素做了明确规范,使之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这位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办法》明确,股权转让 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
《办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7种情形: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 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
《办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办法》并对股权转让各方报送的资料进行了要求,这是否意味着纳税人负担的增加?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扣缴义务的设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已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 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办法》中规定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并非对个人新设税收责任义务,只是对税法原有规定的进一步明确重申。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各方报送资料虽比以前的规定有所增加,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负担的增加。首先,要求报送的大部分资料 都是股权转让各方在股权转让不同环节中自然形成的,并非为了纳税申报而重新整理填报,股权转让各方只需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即可。其次,要求报送的资料有利 于各方准确划分责任,避免在涉税问题上纠缠不清、产生税收风险,也是税务机关准确实施税收征管的依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