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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2  来源:成都日报  浏览次数: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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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投资或产出有20%以上偏差,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记者从省、市经信系统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挥示范性培育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我省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投资或产出有20%以上偏差,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资 金。
 
  根据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年度支持重点制定企业项目入库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省经信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 (http://222.211.87.210:8080/scjm)“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项目入库。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已入库项目(含子项目)近3年内是否得到省财政资金支持进行审查。同一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当年不再重复支 持。已获得专项资金非事后补助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新的项目。重点审核申报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并承担相 应责任。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鉴定申请。重点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实地进行检查。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并出具竣工报告。同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验收结果与申报数据严重不符的 (投资或产出有20%以上偏差),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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