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加工制作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国家保护的 野生动植物;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当留样;单日单团单次接待旅游团体用餐超过100人的,应当在接餐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当发生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 关部门。
《办法》规定,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景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应建立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 全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其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此外,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 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办法》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根据旅游季节变化确定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频次;应当推行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景区明显位置集中公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景区等级评 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旅游餐馆等级评定工作时,应将其餐饮食品安全状况列入评定项目,并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