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产业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新区建设占用耕地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
新区高端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业标准执行。对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用电可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电价
新区内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课题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开展科研项目后补助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使用自主权试点
允许和鼓励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到天府新区创新创业,在3—5年内保留其身份和职称,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
加快天府新区海关筹建工作
日前,省政府正式对外发布《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明确将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出台23条政策,支持天府新区发展。其中,在科技创新领域着墨最多,支持力度最大。
财政。从2014年起到2020年,省财政将给予天府新区转移支付补助,由天府新区统筹安排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税收。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天府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在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区范围内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 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天府新区设立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天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运营中心。天府新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授权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
土地。天府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单列管理。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产业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新区建设占用耕地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
要素保障。新区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金融、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高端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业标准执行。对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用电可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电价。
行政审批。赋予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省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除国家审批、核准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政府审批、核准,以及需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投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原则上下放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
科技创新。天府新区内的事业单位转让拥有的科技成果产权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隶属关系全额缴库后,由同级财政全额安排给缴纳单位,由其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转化工作。
新区内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课题间接费用补偿机制。所谓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开展科研项目后补助试点,对天府新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并取得的相应成果,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补助;开展科研项目经费预 算使用自主权试点,适当扩大科研单位在实施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内部各项费用间预算调整的权限,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明确,新区内的高校、科研院 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成果在天府新区转移和交易,所得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对 于大学生和科技人员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其转化收益100%归研发者及其团队所有。
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 得按照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入驻天府新区,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 50%—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政策》明确,允许和鼓励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到天府新区创新创业,在3—5年内保留 其身份和职称,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经考核合格后,在原单位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
人才。对天府新区范围内政府机关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特殊职位考录办法或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实行招录或聘任。天府新区经批准设立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对外开放。支持天府新区区域内企业通过四川全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充分享受通关便利。加快天府新区海关筹建工作。支持天府新区开展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区等发达地区经济合作和参与中欧、中亚、中美等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