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气象局联合召开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视频动员会上获悉,我省第一部规范气候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政府规章《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 划等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云水、大气成分和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资源。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彭矛 介绍,我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以及空中云水资源都有着巨大的开发潜能,合理开放利用气候资源,能够缓解资源环境矛盾,优化能源结构。《办法》要 求,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包括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 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办 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 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气候资源探测站网建 设。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机制。《办法》提出,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