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人员个人也可到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从事个体经 营、灵活就业及社区就业人员到所在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创业成功后可到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 记。
失业登记方面,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 的)或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流转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0.3亩/人并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村进城 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农 村户籍),毕业后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到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 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拟在我市创业园区孵化创业项目的,在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为农 民合作社服务且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 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