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中小企业泸州网 » 重要新闻 » 列表 » 正文

成都人社局出台细则:3类人群可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9  来源:成都日报  浏览次数:976
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在社区就业的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
  成都市人社局昨日出台《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此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在社区就业的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内,进 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人员个人也可到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从事个体经 营、灵活就业及社区就业人员到所在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创业成功后可到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 记。
 
  失业登记方面,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 的)或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流转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0.3亩/人并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村进城 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农 村户籍),毕业后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到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 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拟在我市创业园区孵化创业项目的,在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为农 民合作社服务且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 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关键词: 失业登记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泸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1006773号-4
Copyright www.lz.sme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