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中小企业泸州网 » 重要新闻 » 头条 » 正文

工商总局:进一步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4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954
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有一些网络商家,无限地扩大不属于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几乎把消费者应当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架空了,单子拉得很大,急需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日前透露,新消法规定消费者网购拥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后,各地加强了对该项条款的检查力度,执行情况总体向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工商总局准备起草一个关于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指引,进一步细化这一规定。

    黄建华在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媒体购物行业规范工作座谈会”上说,新消法出台后,工商总局制定了两个部门规章,一个是处理消费者投 诉的实施办法,再一个就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办法,对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细化。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产品属于完好,什么产品基于商品的性质不属于“七日 无理由退货”的范畴,还缺乏细化的规定。现在有一些网络商家,无限地扩大不属于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几乎把消费者应当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架空 了,单子拉得很大,急需规范。
 
    另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会长王文学介绍,目前电视、广播、电话等媒体购物虚假广告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不少媒体仍将名人代言的品牌广告植入违 规药品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二是一些电视购物声称“不要钱”“免费送”“公益”“爱心”的商业欺诈广告,毫不掩饰地公开行骗;三是“御用”“宫廷秘方” “百年祖传”,御医、国医、神医等违规违法广告词汇在一些电视节目中仍大有市场;四是纸媒购物广告问题严重,壮阳产品、疑难病症新方奇药在某些“热门”报 纸杂志上找到了方向。
 
 
关键词: 工商总局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泸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1006773号-4
Copyright www.lz.sme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