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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纳税信用企业优先享受出口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2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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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办法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每个类别都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一类出口企业需要符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相关规定的情形等条件。
    记者1月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部门将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这意味着纳税信用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优先。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3月1日起,将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内部风险控制等将企业分四类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简化管理手续,退税审批时间将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管理实行无差别化管理,企业无论信誉好坏、规模大小、经营时间长短,都“一视同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税占比较大的信誉高、税法遵从度高的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而审核无风险和低风险的退税也耗费了大量人力精力。
 
  新办法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每个类别都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一类出口企业需要符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相关规定的情形等条件。
 
  2014年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11329亿元,增长7.7%。2015年,税务总局除出台该办法以外,还将通过下放行政审批等举措,有效促进外贸出口便利化,将退税时间缩短到20个工作日以内。
 
  税务总局税科所所长李万甫说,实施分类管理后,改变了过去无差别化管理“一人生病、众人吃药”的弊端,总体上提高了出口退税进度,有利于提升税务部门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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