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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大力支持信用保证保险 服务微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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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加强银保合作,引入保证保险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
          近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 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监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指导意见》是保监会等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旨在引导保险行业加快发展信用保证保险,运用保险特有的融资增信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强调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形成政策合力,给予从事小微企业经营和服务的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征信系统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指导意见》强调了信用保证保险融资增信功能,明确了服务小微企业的重点领域、经营模式、产品创新、增值服务等方面内容。
 
         《指导意见》有以下亮点:一是政策引导创新经营模式。《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引导保险公司通过“政府+银行+保险”这种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经营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二是加强银保合作,引入保证保险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加强银保双方在客户开发、信息共享、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银保双方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实现银保信息互通互联。强化银保双方在信息披露、贷后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排查风险,防范虚假贸易融资和骗贷骗赔风险。三是试点放开央行征信系统。《指导意见》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小微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等信息资料,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试点放开经营小微企业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四是鼓励创新资金运用渠道。《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投资及风险管控的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同联动,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关键词: 信用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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