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近日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银监会表示,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相关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没有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全文如下:
中国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于近日正式发布。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杠杆率指标,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据此,银监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办法》,确立了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为解决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杠杆率框架下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响了杠杆率指标全球实施一致性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1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对杠杆率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结合近年来《办法》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监管标准,共有5章、25条和3个附件,规定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杠杆率的计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等。
《办法》所做的主要修订与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所做的修订保持一致,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相关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没有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发布。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杠杆率指标是什么?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杠杆率指标具有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特点。实施杠杆率监管,既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也有利于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确保银行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二、《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杠杆率指标,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银监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办法》。《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发布后,相关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反映,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杠杆率框架下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响了全球实施的一致性。2012年6月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也对国际银行监管理念和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反思,提出监管框架应当进一步简化,提高规则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作为简单、透明的指标,杠杆率应当在国际银行监管框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结合近年来《办法》在我国的实施情况,银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办法》修订对我国商业银行有何影响?
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总体上,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修订后的《办法》没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其主要影响因素为: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以外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四、修订后的《办法》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修订后的《办法》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保持一致。《办法》共分5章、25条和3个附件,明确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杠杆率的计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其中,5章分别为总则、杠杆率的计算、披露要求、杠杆率的监督管理和附则,3个附件分别为《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计算方法》、《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计算方法》和《杠杆率披露模板》。
五、《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
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衍生产品资产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但符合规定的合格保证金除外。考虑到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较大,修订后的《办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除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量信用衍生产品资产外,作为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商业银行还应当同时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其杠杆率敞口总额。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清算服务时的衍生产品资产计量方法。
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仅规定,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等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在符合审慎条件时,允许银行将与同一个交易对手开展的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轧差;二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即向交易对手借出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质押品后的净敞口。
六、杠杆率的披露要求主要有哪些?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