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5〕122号)文件要求,我委拟组织开展2015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工作。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申报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将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请各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进行申报,并于3月23日前将上报文件及纸质材料一式6份上报我委,同时提交电子版。按照工信部要求,请各申报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登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相关材料。省级服务机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委。
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309号)要求,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2家示范平台免税资格将于2015年8月15日截止,应按通知要求进行复审,请于3月23前登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通过系统填报申请复审的相关材料。
联系人: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周颖 高薇
电 话:028- 86262785
邮 箱:jxwxqyc@126.com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5〕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