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按规定核准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提交项目备案申请。除产业政策禁止发展,或者依法应报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或事后备案制。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核准外,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事后备案制。
项目单位违反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资生产运营;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项目异常信用记录作为项目单位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项目单位出现多次一般异常信用记录或一次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应当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