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次界定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四条禁令
禁止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设置定额消费
禁止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各种费用
禁止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禁止企业为退休或调离的企业负责人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8月17日,记者从四川省国资委获悉,《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这是我省首次将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保障和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界定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并详细规定上限标准。
根据《办法》,“履职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强调,除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在确定规范内容的基础上,《办法》还首次明确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上限标准和禁止性规定。
公务用车方面,《办法》提出企业要全面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车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提供公务用车;其他负责人参加车改。车改前,除主要负责人外,企业不再为其他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办公用房方面,《办法》提出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业务招待方面,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办法》明确商务宴请和外事活动的接待标准可参照《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但接待有关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和学习交流等人员的公务招待活动,需严格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且不得赠送纪念品。
国内差旅中,企业负责人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选住高档宾馆豪华套房。《办法》同时提出四条禁令,禁止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设置定额消费,禁止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各种费用,禁止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禁止企业为退休或调离的企业负责人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行为。
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适用于我省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记者 吴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