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开区经发局: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环资函[2013]5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做好本地区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的推荐工作。对具备《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条件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认真组织和指导企业进行申报,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委,以后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行业市场准入。指导和督促本地区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现有企业进行整改,2年内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和采取强制性淘汰措施。按国家要求,今后一律不得批准新建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