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政市场稽查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川经信轻纺〔2015〕160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药监局、市盐政处 决定于2015年8月4日至9月3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5年夏季食盐安全整治行动,规范食盐市场流通秩序,严厉打击食盐违法犯罪行为,巩固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危害成果,保障盐业改革有序进行,现就开展2015年夏季食盐安全整治行动有关行动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部门协作
今年夏季食盐安全整治行动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综合协调,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盐政稽查处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组织联合检查组,联合开展食盐市场重点检查,查处食盐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联合行动给予配合,派员支持,并处理阻碍执法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同时,结合本地食盐安全实际,布置县(区)开展全面的食盐市场检查活动。
二、明确整治检查重点
(一)重点整治违法场所
1.重点区域:涉嫌非碘盐流入食盐市场的制盐企业所在地周边地区、食品加工用盐单位所在地周边地区、大中城市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区域。
2.重点市场:分销食盐的商超、农贸市场副食批发市场,涉嫌私盐分销的副食专业市场和集散地。
3.重点企业:生产加工碘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盐业公司分装单位,分销食盐的单位食盐代理批发商、小包装食盐零售商家,使用碘盐的食品加工单位、餐饮单位、单位伙食团、腌卤作坊,涉嫌转销食用盐的用盐单位。
(二)重点排查违法行为
1.违反盐业法规及无食盐准运证运输省内外盐产品或工业用盐运输中途倒拐进入食盐市场的。
2.将工业用盐、工业废渣制盐和不符合食用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以及用于食品加工的。
3.擅自分装加工小包装食盐以及擅自制作、购销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
4.使用食品生产加工用盐的单位和畜牧、渔业用盐单位违法购进盐产品的。
5.食盐零售单位违法购进盐产品以及零售不合格食盐、非小包装食盐的。
6.工业用盐、食品加工用盐单位违法转销生产加工用盐以及进入食盐市场的。
7.其他危及食盐安全的盐业违法犯罪行为。
(三)重点规范经营行为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各类产品,监管其按标准碘含量加工各类食盐,依法办理出厂各类盐产品的放运,承运单位运达指定地点,防止中途倒拐。
2.分销食盐的批发、零售单位,监管其是否持证且按规定渠道进货,保持群众需要的食盐品种上柜上市,特别是未加碘食用盐专销点方便群众合理设置。
3.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及餐饮、食堂,监管其按规定进货购盐,按规定使用碘盐,特殊需要非碘盐的严控其转销或流入食盐市场。
4.各物流、运输单位承运食盐的,必须持有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或本销食盐的发运凭证,通过盐政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和本地发运人提供的发放作业计划,严格监督按票载线路、到点运输食盐。
三、整治行动安排
(一)行动准备。2015年7月28日前,各县(区)工信局协调市(州)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政稽查所,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及联系人,下发安排整治行动的通知。2015年8月4日前,各县(市、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政稽查所按要求落实好本地区整治行动措施。
2015年夏季食盐安全整治行动省级联系单位和联系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轻纺处:吴虹 13990226722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管理大队大队长:
张海斌 13981053899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李光勇 13987059929
市盐政稽查处:赵和川 13980109896
(二)整治时间。2015年8月4日至9月3日止。
(三)检查方式。采取县级全面排查,市级督导检查,省组重点抽查。
1.县级全面排查。各县(市、区)在经信部门的协调下,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盐政稽查所安排持证执法人员,组成联合巡查小组,对本县(市、区)全部乡镇采取普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重点整治违法场所、重点排查违法行为、对重点规范经营行为涉及单位进行检查,开展依法经营食盐和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危害的宣传,发现食盐经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或及时责令改正。检查前,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支持和协助。
2.市级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在经信部门的协调下,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盐政稽查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督导小组,必要时经信委、公安局派员参加,对夏季食盐安全整治行动的重点地区及重大个案进行督导,同时在当地县级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市(州)政府所在城区、两个以上的重点县(市、区)食盐市场以及所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盐业公司分装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四)依法打击。参加夏季食盐安全整治行动的执法人员务必规范着装,佩戴执法证件,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立案查处危及食盐安全的各类盐业违法案件,着力规范涉盐单位生产经营行为。
整治行动中查获的盐业违法案件,统一移送同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盐业法规依法处理。涉嫌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案件,由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整治行动中查获案件涉及食品安全违法并应由食药监部门处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
(五)加强协调。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夏季食盐安全整治行动及时开展检查指导,协调解决各单位在执法行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公安、食药监、盐业部门及时收集和掌握本地区夏季食盐安全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四、整治宣传总结,本地媒体部门网站报道
(一)媒体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夏季食盐安全整治行动时机,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刑法》和《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食盐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协调本地媒体及本部门公众网站报道整治行动开展的宣传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举报受理电话:12331
(二)分析总结。整治行动进行中和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食盐安全问题进行梳理,对当前影响本地食盐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对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协调处理,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实施食盐安全联合执法长效工作机制密切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遏制盐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细化食盐安全监管措施。
各县(区)盐政稽查处承担本地区开展整治行动情况汇总和总结的具体工作,在行动开始十日内报送行动启动情况,在行动终结七日内报送行动总结。市盐政处在行动终结十五日内总结全市开展夏季食盐安全整治行动情况并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