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煤管办、绵竹市煤管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川安监函〔2015〕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这项工作,我委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井必须按其核定公示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二、建设矿井必须尽快按最后一次设计的内容完成施工,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生产系统及运输系统。严禁“以掘代采、以采代建”的行为。
三、凡建设矿井正式投产前必须及时向当地煤管部门申请综合竣工验收,以便确认和及时公告其生产能力,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