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标志着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正式启动。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43号文已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为什么时隔近一年才正式启动呢?原因是需要先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确定存量债务规模。地方政府于今年初上报了清理甄别的初步结果,又应财政部要求开展自查,然后财政部还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了审核。这些步骤耗时甚久,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据报道,此次提前审核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两块数字相加而成,一块是最终甄别确认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一块是2015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这说明,清理甄别工作已经完成。
实施限额管理的目的之一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因为去年9月以来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规模,又对存量债务进行了甄别、清理、审核,所以,在限额管理正式启动之前,地方债务风险就已大大降低,可以说基本化解了。
首先,地方债的存量被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根据媒体引用的财政部数据,截至去年末,地方各级政府的债务余额大约为11.6万亿元。这个数可以说是出人意料地低。2013年6月末,经审计的地方政府债务(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9万亿元。根据这个数据,而且考虑到地方政府会借机提高债务余额,有人估计2014年的地方债余额会超过13万亿元甚至15万亿元。但实际的结果却“只有”11.6万亿元。这说明,清理甄别工作既有甄别又有清理,而不只是上报,一部分债务被清理出地方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债存量规模得到控制,使我国的各项债务风险指标(负债率、债务率等)仍然稳稳地落在安全线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