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4]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财政安排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为了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第四条 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以下服务业务的补助:
l、培训服务,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培训。
2、信用服务,包括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以及诚信活动。
3、创业服务,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活动。
4、管理咨询服务,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的管理咨询、企业诊断、信息服务等活动。
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资助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业务支出类别进行管理,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下达。
第六条 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
1、培训服务业务。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得到全额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得再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可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
2、信用服务业务。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3、创业服务业务。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4、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得到适当补助均属已得到政府对相关业务的部分补助,有关机构在收费时应相应降低相关收费标准。
第四章 资助单位的选择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2、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
3、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7、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 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第八条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中央所属单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抄报财政部;地方所属单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财政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收到的申请报告和资料汇总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具体报送格式详见附表1—5)。
第十条 财政部审核批复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小企业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