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湖南省国税局在全省范围对拟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部分产品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测算和审核,确定了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和扣除标准。
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纯棉纱、纯苎麻纱等产品,统一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执行上述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免税副产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自产混纺纱销售的,根据混纺纱纤维成份配此换算出耗用的纯棉纱、纯苎麻纱数量按农产品加工核定扣除标准所列产品的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以自产的纯棉纱、纯苎麻纱、混纺纱连续生产纺织品和其它日用品销售的,根据该产品耗用的纯棉纱、纯苎麻纱数量或耗用混纺纱换算的纯棉纱、纯苎麻纱数量按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税额较大,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同意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按照“一户一核定”原则申请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公告》的要求,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后另行核定。
据了解,《公告》出台前,湖南省国税局实地走访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行业协会,收集纳税人对试点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基层国税机关深入688家企业生产一线,拟定扣除标准,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为长期以来对纺织行业“高征低扣”不合理税赋松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