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我市临时救助制度自2007年建立以来,充分发挥了临时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保障作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进一步修订完善己出台的临时救助政策,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起规范的临时救助制度。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要求。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临时救助可以采取发放救助金或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金要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临时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的范围主要包括: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4.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学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时间长短,科学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实行分类救助。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按符合救助条件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确定。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事由人均一次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的三倍。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三)规范临时救助管理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公正便民的原则进行操作,申请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申请。一是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但不具有本地户籍、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二是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日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经审核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市、区)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决定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发放。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物资、资金发放到位。救助物资的发放按规定登记造册。发放临时救助现金的,要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实行“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
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顺利实施。临时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和管理:
1.中央、省下拨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2.按辖区内城乡居民总人口每人不低于0.5元的标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补助雁江区开展临时救助;
3.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4.从社会捐赠资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临时救助;
5.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中安排部分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中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城乡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三、加强临时救助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依法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三)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抓好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明确承担临时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加强人员培训,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五)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