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改革体制机制、加快重点领域发展、支持创新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四方面对融资租赁业发展进行全面系统部署,特别是推动融资租赁业专门立法,为融资租赁业未来发展壮大扫清了制度障碍。
融资租赁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信贷业务的全新融资方式,其优势在于能够用少量资金“撬动”价值高昂的机械设备,获得机械设备的使用权即可投入实际生产,最大化释放生产企业的资金压力,能够带动产业升级,服务实体经济。
尽管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已达3.2万亿元人民币,业界对于融资租赁业进行专门立法的呼声不断。
事实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了立法工作,并经过调研形成了《融资租赁法》(送审稿)。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张巨光表示,当时行业尚未形成巨大规模和影响力,立法缺失的弊端没有完全暴露出来,立法由此搁置下来,尽管业界一直有呼吁,但没有按正常程序进入审议议程,“从目前发展形势来看,融资租赁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富邦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李聪方认为,从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需要专门立法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租赁资产登记等进行规范。
《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级,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扫除这一制度障碍,将使融资租赁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在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的同时,融资租赁企业也面临融资渠道匮乏的窘境。张巨光表示,目前融资租赁企业普遍从银行贷款,依附于银行存在的一个行业不能称之为健全的行业。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等等。这些举措极大地拓宽了融资渠道,破除融资掣肘,有助于融资租赁业更好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的优势。
鉴于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企业分属于不同部门监管,《指导意见》还提出,商务部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记者 戴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