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中小基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中小基金与我省中小企业中的优质项目对接,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企〔2015〕74号)有关规定,现面向全省开展中小基金项目征集储备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中小企业基金简介
根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2014年重点改革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积极转变中小微企业扶持方式,从2015年设立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一)运作模式。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省政府出资发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的引导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财政出资5亿元,采用“母子基金”方式运作。中小基金作为“母基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新融资基金等“子基金”。
母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子基金由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
(二)投资方向。
1. 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向为页岩气、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信息安全、航空与燃机、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产业“成链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型中小企业。
2. 创新融资基金。参股方式支持市(州)政府建立金融服务平台。市(州)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以“集合贷款”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参股地方国资背景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还贷续贷周转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培训、财务顾问、改制辅导等增值服务业务。
(三)投资方式及期限。
1. 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被投企业需让渡一部分股权,但中小基金一般参股不控股。存续期原则上为5年,必要时可延展2年。
2. 创新融资基金。参股方式支持市(州)政府建立金融服务平台,单个投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且投资完成后持有该市(州)金融服务服务平台的股份不超过50%,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投资禁止。中小基金及其子基金不得从事担保、抵押、贷款、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三、项目储备条件
(一)股权投资基金。
1. 行业前景看好。属于国家鼓励发展、又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行业,不属于国家禁止投资及产能过剩的行业。
2. 经营及业绩好。经营活动正常有序;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企业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
3. 治理结构规范。注册于我省的独立法人的中小企业,治理结构清晰,运营规范。
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
4. 管理团队好。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团队主要人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学习能力、专业能力、创新能力、研发能力及市场能力较强;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企业经营活动正常有序,不会对拟投资主体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二) 创新融资基金。
市(州)政府已成立或拟成立的国有控股金融服务平台公司。金融服务平台公司包括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投融资服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及其他金融服务公司。
四、项目储备要求
中小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各市(州)政府建立的金融服务平台按属地化原则,自愿向各市(州)、扩权县市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储备申报表(附件)。市(州)、扩权县市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5年9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申报表需提交电子文档)推荐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企业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企〔2015〕74号)规定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
五、其他事宜
储备企业(单位)需认真填写申报表,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联 系 人: 赵 杨 熊 庄
联系电话: 028-86264044 86265849
电子邮箱: scsjwqyc@163.com
附件:1.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储备表
2.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新融资基金基金)项目储备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