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强化市场服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实施税费减免。从2009年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灾区创业人员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是提供资金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灾区城乡劳动者,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
五是扶持重点人群创业。对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满3个月以上的,按带动就业人数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3000元创业补贴。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六是完善创业服务。市、县(市、区)在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了“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成立专家咨询服务队伍、设立创业服务热线,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一对一服务等,及时协调帮助创业者解决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城乡劳动者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