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环资函〔2015〕827号 |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节能监察机构: 为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对象及任务 按照国家公告、省下达目标任务,对承担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见附件1)完成淘汰任务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依据 (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附件2)。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 (四)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川淘汰落后办〔2015〕17号)。 三、检查验收组组成 省节能监察中心和成都市、自贡市、广元市、内江市、宜宾市、凉山州、德阳市、遂宁市、绵阳市等10个节能监察机构的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附件3),采取异地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四、时间安排 (一)2015年11月11日-12月4日,各检查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二)2015年12月7日前各节能监察机构以正式文件(一式2份)和电子版(含扫描件)形式将检查验收情况汇总报至我委。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节能监察机构是检查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主要专业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明确验收责任,更加注重细节,进一步规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检查验收程序,确保每个项目的验收意见都符合规范要求。 (二)企业向检查验收组提供的材料。 1.落后生产线(设备)拆除前、中、后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2.企业关停及主体设备拆除的书面申请文件; 3.落后生产线(设备)的拆除合同或废品处理合同复印件; 4.落后生产线(设备)作废品处置、变卖过程中,当地经信部门出具的监管证明; 5.检查验收组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检查验收组应认真查阅企业的有关材料、妥善保管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备查,核实落后生产线(设备)的拆除及处置等情况,按照统一规范格式出具验收意见(一式2份,见附件4《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验收意见表》)。按照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文件要求,对完成淘汰任务,验收意见为完成淘汰任务;对符合视为完成淘汰任务情形的,验收意见为视为完成淘汰任务。 (四)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配合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全程参与检查验收工作,对验收意见进行确认;督促承担年度淘汰目标任务的企业抓紧拆除落后生产线(设备)、做好验收准备。对符合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文件中规定的视为完成淘汰任务情形的,须在2015年11月16日前由企业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承诺不再恢复生产,无法按期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封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断电、断水,确保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并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视为完成淘汰任务的报告。对经省上同意视为完成淘汰任务的,相关市(州)要加强监督管理,直至最后完成淘汰任务,并将淘汰任务最后完成情况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我委将审查各节能监察机构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对没有通过审查的,由各相关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按规范要求补充完善,确保每个项目实施到位。 (六)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检查验收组填写廉政承诺书(附件5),带回本单位存档;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六、其他 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对各市(州)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考核的依据,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节能监察机构应高度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联系人:李鹏 彭文胜 联系电话:028-86268630 028-86265767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