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电子信息产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的通知
川经信电子〔2015〕26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拓市场扩大四川产品销售的通知》(川办发〔2015〕35号)精神,根据魏宏省长主持召开推进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座谈会议的具体要求,促进省内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增长,对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增长贡献较大的重点企业和采购使用本省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项目承建单位给予资金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重点企业在满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条件下,以2015年1-10月统计数据为依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价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且2015年7-10月月平均产值高于上半年月平均产值,或现价工业总产值8亿元以上且增长30%以上。
2.软件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且2015年1-10月增速高于上半年增速。
(二)采购使用本省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项目承建单位(以下简称应用项目)。申报奖励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川内企事业单位。
2.在保障物有所值、质量和服务同等前提下,201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以销售发票或电子信息产品与服务提供商正式合同为准)购买和使用省内电子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用项目承建单位。
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二、奖励标准
一是对重点企业。单个重点企业奖励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在不突破总奖励资金70%左右的基础上,依据电子信息产业全省占比、对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增长的贡献进行测算并视申报情况而定。二是对应用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购买和使用省内电子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金额20%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单个应用项目承建单位在不突破总奖励资金30%左右的基础上,根据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带动率测算并视申报情况而定。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重点企业、应用项目(集团单位由集团统一申报)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和证明。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所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按要求统一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等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申请。
(二)申报时间。12月4日起开始申报;申报材料12月11日前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
(三)材料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材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最终认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核定。
(四)资金下达。通过公示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并及时兑现相关单位、企业。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提供申报电子信息产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申报表(重点企业)、(应用项目)和承诺书。
(二)重点企业提供1-10月经济运行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与同期比较);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对问题进行内部与外部、共性与个性、长期与短期、主观与客观等多方面分析;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效果;全年预计;尽量细化的可操作的政策建议;2016年的工作思路、目标和新的增长点;奖补资金使用初步方案。各重点企业应按照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将1-10月统计月报表分别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子信息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三)应用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销售合同复印件、与销售合同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相关销售结算证明,证明材料需显示购买方与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单位名称(盖章)、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产品(服务)名称、销售价格等。
五、有关事项
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帮扶资金。一经发现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联系方式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欧玉平
联系电话:028-86265851
四川省财政厅
联系人:龙广领
联系电话:028-86725527
附件:1. 承诺书
2. 电子信息产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申报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