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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开征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   浏览次数:1165
财政部22日发布通知,为支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1月1日起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月征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

  据了解,2015年12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旨在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根据印发的《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按照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通知称,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当准确计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按其所在省份公共燃煤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的1.2倍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计征专项资金。

  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他专项收入”。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通知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资金,也不得自行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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