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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规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4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次数: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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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继上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之后,为全面营造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环境,国务院3月2日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移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细化。
继上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之后,为全面营造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环境,国务院3月2日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移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细化。

   通知称,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并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对于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对于科技成果定价,通知明确,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在个人方面,通知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其中,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另外通知称,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劲表示,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中,动力机制是科技成果转化系统运行机制的根本,对转化系统工作起着原动力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经济和社会领域转化,释放存留于高校、大型国有企业中的庞大科研成果的活力和潜力,是一项重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增强科技创新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引领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为此,通知明确,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同时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此外,相关部门要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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