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四川将以《合作社法》为依据,以引导、支持、服务为手段,积极推进乡村旅游合作社加快发展、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建立并拓展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
全文如下:
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乡村旅游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社的一种类型。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开创“三农”发展新局面的意见》(川委发〔2015〕1号),有效解决我省乡村旅游单个经营户规模小、实力弱、发展水平低等问题,加快新常态下乡村旅游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合作社法》为依据,以引导、支持、服务为手段,积极推进乡村旅游合作社加快发展、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建立并拓展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努力实现农旅结合、文旅互动、兴旅富民、精准扶贫,为发展现代乡村旅游、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主体。以尊重农民意愿为核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至少占乡村旅游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全力为成员提供管理、经营、营销等服务。以农民增收为目标,通过推广新的经营模式,推进专业化服务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经营收入,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坚持市场导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培育发展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通过市场引导提高乡村旅游经营水平,提高乡村旅游竞争力。
3.坚持规范指导。切实加强各级政府的规范、指导、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强典型示范,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指导合作社建设。
(三)发展目标。通过3—5年努力,引导建立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创建一批乡村旅游合作社示范县。力争到2020年,全省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居全国前列,形成以乡村旅游合作社经济形态为鲜明特征的乡村旅游发展新模式,为乡村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分类引导。各地要摸清现状,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引导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在已有乡村旅游合作组织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推动向法人社转型,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在具有规模化经营企业(大户)的地区,要引导和鼓励农村能人、经营企业、专业大户牵头建立乡村旅游合作社。在农民市场意识不强和乡村旅游合作组织不发达的地区,引导农民以闲置房屋、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入股建立乡村旅游合作社,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鼓励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基础条件良好、传统特色农区和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较高地区,以及在大中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周边、依山傍水逐草自然生态区和少数民族等地区,加快培育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基础,提供休闲观光、农事体验、科普教育、康养度假的休闲旅游合作社。
(二)推进融合发展。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鼓励乡村旅游合作社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开发休闲农业、文化创意、生态旅游、体育运动、休闲度假等多种业态乡村旅游产品和特色商品(纪念品)。鼓励其他类型合作组织依托产业优势发展乡村旅游。鼓励乡村旅游合作社与其他类型合作组织开展跨类型、跨区域合作、联合与兼并重组,形成一批有规模、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和乡村旅游合作社联合社。
(三)开展示范建设。研究制定乡村旅游合作社示范县认定标准与管理办法,建立示范社部门联合评定机制。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产业基础牢、产品质量优、带动能力强、运行机制新、经营管理规范、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乡村旅游合作示范社,以及组织领导得力、政策保障到位、监督管理严格、合作社覆盖面广、乡村旅游整体发展水平高的示范县,引领全省乡村旅游合作社加快发展。重点培育一批旅游扶贫示范社和休闲旅游示范社。鼓励乡村旅游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品牌创建、服务质量标准认证等活动。
(四)提升发展水平。旅游、农业等部门要指导和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积极开展技术技能、经营管理、宣传营销等方面系统培训。切实提升乡村旅游合作社经营管理与服务水平;支持引导休闲旅游合作社打造产业特色明显、表现形式多样、农耕文化浓郁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改善旅游交通、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鼓励和扶持乡村旅游合作社运用“互联网+”思维,到2020年,网站、短信、微信等平台建设覆盖率达到80%。积极推进互联网电商平台、线下销售网络发展,逐步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
(五)加强监督管理。深入宣传《合作社法》,以组建法制化、管理民主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为内容,以明晰各种关系、加强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为重点,推进乡村旅游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旅游、农业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乡村旅游合作社成员参与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把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作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作为提升乡村旅游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作为农民合作社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政策机制,加大帮扶力度,推动乡村旅游合作社加快发展。旅游、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力度,加强综合协调和检查督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细化帮扶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乡村旅游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在推动乡村旅游合作社中发挥积极作用,帮助其增强带动能力。
(二)加大财税扶持。各地应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扶持力度,以重点支持、打捆支持等方式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银行贷款,鼓励各地给予适当财政贴息补助。对民族地区、贫困山区、革命老区等地区缺乏龙头企业主导、发展资金短缺的乡村旅游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统筹安排项目引导资金,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落实营业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三)实施项目倾斜。国家和省级农村经济发展建设项目,涉农相关部门可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组织实施,提高其综合生产能力。优先考虑省级以上示范社申报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项目申报手续和项目确定方式。乡村旅游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四)强化金融支持。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乡村旅游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强化金融服务工作。将扶持贫困地区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与支持旅游扶贫试点(示范)村建设相结合,引导金融资源有效投入。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积极构建涉农银行机构与乡村旅游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对于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乡村旅游合作社,要予以重点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信用额度。对县级以上示范社或受到省级部门以上表彰的,要在信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保险机构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鼓励乡村旅游合作社为成员统一投保,其保险补贴和保费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创新符合乡村旅游合作社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证监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公司债、引进私募投资机构等途径拓宽融资渠道。
(五)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乡村旅游合作社及其投资的旅游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给予优惠。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使用农民的承包地、集体土地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宅基地和空置房屋、生产设施及其相应的附属用地发展乡村旅游。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经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六)加强人才支撑。鼓励和支持旅游、农业、管理、营销、创意、法律等专业人员到乡村旅游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支持各类人才服务机构为乡村旅游合作社提供针对性强、实效明显的专题培训和人才交流、技术指导等服务。
(七)建立激励机制。各地要对在指导、扶持和服务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旅游等部门要把乡村旅游合作社建立情况作为乡村类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度假乡村)创建和四川省乡村旅游强县、旅游扶贫示范区(村)、乡村旅游特色乡(镇)、精品村寨等品牌创建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