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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为建筑企业减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1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次数: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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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决定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决定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其中包括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众所周知,建筑业是微利行业,产值利润率不足3%,工程保证金筹措主要来自企业流动资金,有不少是向银行借贷。资金成本较高,进一步降低了利润水平,而且保证金制度对被管理者规范多,对建设单位规范少;对施工单位规范多,对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少,严重阻碍了企业转型发展。

 

  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就曾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我国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必须清查。

 

  在此基础上,对于如何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会议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

 

  一是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二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

 

  三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

 

  四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

 

  一直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都存在着缴纳各类保证金投入总量大、回收周期长、沉淀过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初步估算有关措施将盘活建筑业企业近万亿元资金。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介绍,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了依法依规设立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各地设立的保证金还多达24种。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建筑领域的保证金仍名目繁多。有些甚至缺乏法规法源、没有明确标准,各地甚至同一地区缴付品类、数目还有所不同。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大多未明确规定工程建设行业保证金收取种类、比例、返还等。企业注册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等大多根本没有上位法支持。

 

  这些名目繁多的保证金,使企业运营受到严重干扰。不言而喻,此次会议发布的各项措施不但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为企业减轻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同时,也有利于建设统一的市场,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此外,会议还决定优化防雷工程许可,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

 

  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8.08万亿元,占GDP近27%,从业者超过5000万人,是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

 

  应该看到的是,建筑业在我国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必须加快转型,推动其现代化发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对工程质量的保障、人员培训、技术研发等方面资金投入,是企业能够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政府改进管理方式的手段之一。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除了信用机制规范企业的行为外,还有相应的法律提供约束。对于经营方式不当的企业,可以利用法律进行规范和监督。

 

  随着我国政策红利的不断释放,企业的诚信发展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不断推进,要求我国的企业能够明确自身的定位。在新形势下,勇于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消化改革红利,进一步激发自身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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