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工商政策
(一)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示机制:企业法人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应当自下列以下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公有资本,包括竞争性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产权流转、市属企业所属二级企业以下企业产权流转、市属企业及其各级企业寻求合作的项目、除需保持国有以外的新投资建设项目、市属企业决定新投资建设项目等5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