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孜门户网站 www.gzz.gov.cn 2015年06月08日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函〔2015〕1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甘孜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
为持续改善我州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5〕59号)《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2015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2015年,全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继续保持在40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发生重污染天气。 2015年,各县(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任务 (一)强力实施工业行业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继续推进水泥等大气排放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及改造。加快水泥等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钢铁、水泥等行业的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包括烟粉尘监控指标)的安装、联网工作。 2.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重点做好石油、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2015年底前,各县(市)重点推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积极推进淘汰燃煤小锅炉。各县(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4.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和技术创新。推行工业领域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各县(市)对水泥等重点大气行业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推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到2015年底,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执法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 2.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县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项目。 3.实行污染物等量淘汰。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执行;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参照《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执行。 4.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优化空间布局。 调整城市及周边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各县要规范城市新城和产业布局。 (四)大力加强城市面源污染综合管理。 1.强力整治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 强化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继续落实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整治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争取做到“六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土100%覆盖,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且车身密闭无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镇、交通沿线和景区人口密度相对密集的地方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继续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大洒水降尘力度,继续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搞好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水景观资源。加强城市林荫路、绿道绿廊和城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加强对各类废弃地治理,实施生态修复,抑制扬尘产生。 2.有力管控露天焚烧污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建立秸秆收集、处置投入机制。完善城市、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将目标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加强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管控,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城中村、居民小区、背街小巷等区域的巡查力度。 3.有效防治餐饮油烟污染。继续推进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重点推进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大中型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加强执法检查,督促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 4.县域生态环境考核县均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禁止燃烧各类高污染燃料。 (五)统筹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采取限制黄标车转移登记、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等措施,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进度。重点推进不达标的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淘汰工作;州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实行黄标车禁行;各县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 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要加快机动车环保监控体系建设,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继续提高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和环保标志核发率,做到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全覆盖。 3.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油品配套升级。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4.优化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科学开展城市机动车出行总量控制。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5.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并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增加电动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提高天然气加气站覆盖率。 (六)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利用。 1.认真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基本建成全国重要的优质清洁能源基地,推动能源供需总量平衡。到2015年底,煤炭消费比重下降至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1%,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站占水电装机容量的比重提高到40%,完成150万千瓦燃煤机组升级与改造。 2.大力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 3.大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禁止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4.推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继续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七)进一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认真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到2015年底,全州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具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6参数指标(SO2、NOx、O3、CO、PM2.5、PM10)监测能力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积极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全面加强现场端的运行管理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严肃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 2.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继续推进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推动各县城市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本地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计划,确保目标、责任、任务、项目、资金“五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行奖惩制度。按照《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对各县(市)空气自动站建设使用情况及选取PM10、SO2、NO2等因素和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资金激励。推行预警约谈,对PM10浓度上升的县(市)政府和未建空气自动站的县(市)实行约谈。 (三)加强执法检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不断强化多部门执法检查,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大气污染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公开。州级部门每月公布各县(市)空气质量情况。各县(市)及时发布当地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