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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4市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票

发布日期:2016-07-20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1136
     本报讯(记者 刘文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记者从省政务中心获悉,此次试点共包括全国91个城市,其中在我省范围纳入了4个城市,从8月1日起,成都市、泸州市、绵阳市和南充市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票。
    在“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服务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具有全天开具发票的需求。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而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通过试点予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试点内容主要分为3个方面:其一,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等可自开专票。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不过,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其二,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即单份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为9999.99元;其三,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按征收率换算填报。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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