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25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
《通知》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通知》还明确,“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新注册或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孵化时间不超过48个月,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等条件。此外,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