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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孵化企业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6-09-21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   浏览次数:1047
    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加大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优惠力度。

通知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通知,享受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

对于“孵化企业”,通知也明确,条件包括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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