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修订草案从加强金融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
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2185.82万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多数中小企业产业层次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修订草案针对突出问题,在权益保护、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
针对很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等问题,修订草案特别增加了“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等章节,明确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等。
针对一些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