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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民企、国企产权

发布日期:2016-11-29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69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在我国产权保护史上可谓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一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不过,有了明确的方向,各界还期待未来如何落实。

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产权保护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漫长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完善,关键还是政策的执行和落地,需要各方积极落实,不要扯皮推诿。政府部门要提高产权保护的积极性,把保护每个公民合法产权作为政府的天职,提高社会公信力。

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

李曙光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产权保护是社会文明和法制水平的体现,反映了国家治理能力的水平。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提升社会信心、维护公平正义、增强各类经济体的创新动力、建设诚信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意见》指出,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银温泉表示,《意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下一步的行动指南。它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表明会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所得、劳动成果。这样就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下一颗定心丸。

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对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保护,某些地方政府对民营市场主体仍有偏见。一些民营企业忧心忡忡,甚至影响投资意愿。民企也担心在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被扣上“侵占国有资产”的帽子。

对此,《意见》明确,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邓旭明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需要准确把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客体,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将民事侵权与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区分开,避免将民事救济可以完成的事项上升到公权力调整的高度。

邓旭明表示,以知识产权为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往往都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后果扩大化的结果,二者的界限就在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达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需要避免司法的随意性和选择性。

国有产权保护有制度保障

《意见》明确,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关于处理好国企股权多元化与国企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国企研究室主任项安波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国企改革顶层设计在国有产权交易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只要严格按照政策体系的要求,依法合规,公开公正透明,按照市场定价、规范操作的基本原则开展,就不应轻易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今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在国有混合所有制改革关键时期的一个重要政策,其对市场影响深远。

国企改革专家周放生表示,国资流失的核心是没有通过市场公平交易的方式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流失有两种,一种是交易性流失,就是在交易过程中不评估、低评估,隐蔽资产,还有一种是国有企业的投资存在严重的盲目性,一味想做大做强,造成体制性流失。

对于《意见》提出的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的退出等程序,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这与清除僵尸企业有关,除了违法、贪污腐败等问题,国有资产不断缩水也成为了国资流失的渠道之一,如果不健全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国有资产“自动流失”就不可避免。《意见》提出规范国有资产退出,将为我国继续加大马力清理僵尸企业奠定坚实基础。

李锦还表示,目前国资部门对国企投资的监管很严,也已经有制度规定来保证监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出现重大失误要终身负责终身追责。

附表 中国产权保护大事记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试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与产权意识

●1992年股份制改革试点,关注企业自主经营权

●1997年全面推行国企股份制改革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2004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

●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014年国家发改委重大改革课题《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公开招标

●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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