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要充分认识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等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职的事项。
负责人表示,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确权、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按照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力度,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管理。
财政部门和国有金融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方式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内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实施,地方国有股东单位所持金融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由地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其中,涉及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不同国有主体之间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由划出方和划入方各自履行决策程序后,联合报财政部履行审核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负责人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开展增资扩股业务,可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可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所挂牌选择,其中涉及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将增资方案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财政部要求,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年5月底之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要将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统计汇总后向财政部报告。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要注意了解和总结在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门在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时,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国有股东在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保密、披露工作。
负责人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股权管理审批工作中出现恶意串通中介机构、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