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月21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历时5年、影响全川25万余经营主体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
2月21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历时5年、影响全川25万余经营主体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针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的第一部法规。
据了解,《条例》共计八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针对性强。
创设小经营店概念
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调整范围
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种类繁多,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不能出现食品个别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真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概括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小作坊、摊贩属于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大家都能理解,在这之外究竟还存在什么业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中的这个“等”究竟应该如何理解。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探索性地创设了“食品小经营店”概念,规定“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小经营店包涵了食杂店、小餐饮店及其他兼营食品的小型经营业态,囊括了有固定门店的所有小型食品经营业态。
加之《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将流动摊贩和有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摊贩,一并纳入调整范围。这样,我省出台的《条例》,覆盖了各类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是全国为数不多将多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与《食品安全法》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问题,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实现了监管无盲区。
厘清工作职责
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确立了社会共治原则。《条例》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法》要求,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三小”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村(居)民委员会要履行协助和报告义务。
二是厘清了部门职责。规定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鼓励行业自律。规定鼓励“三小”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四是鼓励投诉、举报。规定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及时发放。
宽进严出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新规采用品种限制。《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分别在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具体品种,明确“三小”生产经营“负面清单”,“三小”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品种限制要求。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小经营店、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同时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强化了生产源头管控。《条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还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其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标签,并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创设了首次监督检查制度。因《条例》对“三小”的准入设定为备案、登记,不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为保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这一制度设计,在全国属于首创,既充分顺应了“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时代要求,又通过制度的创新,避免因事中事后监管不及时、不主动作为
据了解,《条例》共计八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针对性强。
创设小经营店概念
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调整范围
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种类繁多,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不能出现食品个别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真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概括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小作坊、摊贩属于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大家都能理解,在这之外究竟还存在什么业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中的这个“等”究竟应该如何理解。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探索性地创设了“食品小经营店”概念,规定“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小经营店包涵了食杂店、小餐饮店及其他兼营食品的小型经营业态,囊括了有固定门店的所有小型食品经营业态。
加之《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将流动摊贩和有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摊贩,一并纳入调整范围。这样,我省出台的《条例》,覆盖了各类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是全国为数不多将多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与《食品安全法》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问题,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实现了监管无盲区。
厘清工作职责
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确立了社会共治原则。《条例》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法》要求,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三小”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村(居)民委员会要履行协助和报告义务。
二是厘清了部门职责。规定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鼓励行业自律。规定鼓励“三小”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四是鼓励投诉、举报。规定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及时发放。
宽进严出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新规采用品种限制。《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分别在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具体品种,明确“三小”生产经营“负面清单”,“三小”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品种限制要求。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小经营店、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同时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强化了生产源头管控。《条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还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其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标签,并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创设了首次监督检查制度。因《条例》对“三小”的准入设定为备案、登记,不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为保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这一制度设计,在全国属于首创,既充分顺应了“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时代要求,又通过制度的创新,避免因事中事后监管不及时、不主动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