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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再次修订背后:已修正3次 四问题引关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6  浏览次数: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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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3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
  3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这一消息立刻引发各方关注。证券法修订将涉及哪些重大问题?各方对此有何期待?《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展开了采访。

 

  “修正”与“修订”区别何在?

 

  在3月4日上午全国人大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如下问题:

 

  “早在2015年初,证券法的修订就已经启动,准备加大对股市的规范,但是就在同年股灾发生,随后法律的修订似乎就停滞了。我想请问发言人,在今年立法计划中是否会包括证券法的修订,有哪些具体的安排和考虑?”

 

  新闻发言人傅莹答问时表示:证券法修订草案是2015年4月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那是初次审议,之后2015年底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现在初审过去快两年,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傅莹强调,“4月份提请审议应该是有把握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角度而言,其对证券法一直给予了高度关注。自从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被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已经历了3次修正和1次修订,分别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3月4日傅莹答问时,对草案性质的表述是:“修订草案”有把握在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那么,“修订”和“修正”的区别是什么?

 

  吉林人大财经委吴恩玉曾撰文表示,如果法律修改的内容较少,仅涉及部分条款,通常采用修正的方式,可称之为部分修改。“

 

  与修正是部分修改不同,法律的修订是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

 

  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曾涉四大要点

 

  如上所述,既然“修订”是指全面修改,那么,证券法修订可能涉及哪些问题?立法机关、证监会曾对证券法的修订有哪些考虑和表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首先,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讲,一直高度重视证券法的修正、修订工作。 据新华网报道,2015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首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据《检察日报》报道,当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有四大要点:

 

  第一,拟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

 

  第二,拟增设现金分红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第三,设专门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

 

  第四,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由此可见,当时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涉及了注册制。但后来由于诸多因素,包括2016年初股市剧烈动荡,此后上述修订草案未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其次,从证监会表态来看,据新华社报道,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2016年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注册制是要搞的,至于怎么搞,要好好研究。注册制是不可以单兵突进的。

 

  据报道,在今年2月10日举行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刘士余表示,为了注册制而修改证券法的提法不对,是对修法的误解。修订证券法要总结资本市场监管经验,根据最新市场形势,修订补充落后条款。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证监会官网公开发布的对于上述会议的稿件表述中,未明确提及注册制;在2月26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率领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方星海、赵争平和主席助理黄炜、宣昌能出席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时,现场未有记者提及注册制的问题,证监会高层答问时亦未涉及。

 

  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新三板转板等问题受关注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再度引发多方关注的背景下,业界对此有何评价与期待?记者注意到,从采访情况来看,各方较为关注的是注册制、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三板转板制度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等四大问题。

 

  对于注册制问题,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重要的是要有实质内容,即IPO发行体制是不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包括IPO结构的市场化、IPO定价的市场化等。而注册制也不是说就不审核了,而是说审核不一定由证监会直接完成。他建议,可以考虑把这个权限下放到交易所来审核。

 

  对于其他问题,他表示,对证券法中有关证券违法犯罪量刑规定的修订抱有期待。他认为,过去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量刑,一方面还有待细化,另一方面处罚的威慑力度还有待加强。他个人期待,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处理上,从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大惩处力度。

 

  对于注册制问题,经济学家宋清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修订证券法可能不仅是为推进注册制,而更是肩负证券市场改革重任。他建议改革一定要循序渐进式进行,才能给注册制宽松的成长空间,此举亦有利于注册制最终成功实施。

 

  此外,他表示,当前一些新三板挂牌企业质量参差不齐,其中不乏“僵尸股”,有部分企业根本没有流动性。部分新三板挂牌企业与经过了PE/VC筛选的、资质比较靠谱的中小板或创业板公司相比,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优先寻求海外市场或其他融资渠道,而把新三板放在最后。希望此次借证券法修订之机,对新三板交易制度、转板制度方面有一个明确安排,让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吃下“定心丸”。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证券法修订应该会充分考虑证券市场新的发展情况和新的问题,总结此前市场异常波动的教训。

 

  杨德龙特别提到了新三板,认为新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可能会在转板制度等方面有一些突破,同时会把一些不适应当前市场的规定进行修订。

 

  独立经济学家徐阳则对记者表示,其作为一名曾经券商的从业人员,最关注的是证券法对于从业人员市场准入限制的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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