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继续促进居民消费需求的持续健康增长,进一步增强最终消费需求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导向作用,是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经济增长质量的必然要求。为此,进一步促进我国消费金融的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消费的拉动作用,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切入点,对于完成稳增长、促改革的战略目标意义重大。
为切实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首先,应尽快完善消费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体系,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其次,要加快分层消费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第三,提高消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需要针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风险特点,建立贯穿客户准入、产品定价、贷后管理、违约催收等环节的一体化风险管理体系;第四,规范和培育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基础资产质量和有效的市场机制基础之上,否则反而可能加剧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积聚。因此,未来发展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需要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有效管理市场风险与积极鼓励业务和产品创新紧密结合。
消费金融之于经济增长的重要价值
所谓消费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客户提供的,主要用于消费支出的信贷和其他信用支持服务。由于我国居民购买住房兼具消费与投资双重性质,客户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有很大部分实际上是以追求更高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加杠杆行为。因此,这里讨论的消费金融不包括住房按揭贷款。
从金融史看,消费信贷活动纳入正规金融版图的时间一般都要晚于生产性信贷活动。除了传统观念的束缚,消费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还曾受困于一个经济理论难题,即以消费为目的的信贷活动是否具备促进经济增长的价值?生产性信贷活动,由于资金直接运用于生产性活动,其对价值创造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对于资金出借方而言,借款人的主要还款来源即为其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的风险更易评估和把握。
而消费金融的资金主要用于消费活动,直接体现为对现有社会价值的消耗,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并不直观可见,对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也往往缺乏清晰的评估方法。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人们对消费金融活动存在较大的偏见,甚至从一些局部现象出发,把它与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等联系起来,当成是一种不应鼓励的恶习。许多国家还一度立法,对消费金融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渐成熟和消费金融实践本身的发展和完善,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从20世纪开始逐渐显现,人们对消费金融的认识也逐步转变。从20世纪初开始,以租售为代表的消费金融模式在美国广泛推广,有力促进了美国居民消费的高速增长,同时也对消费品生产行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结构的转变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72年,美国国家消费金融委员会在一份官方报告中强调:“消费信贷业的规模之大和意义之重要,它不仅是我国庞大的工业机器运转的润滑剂,也是在我国实现和保持世界上最高生活水准的主要工具。”
近年来,我国对于消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也显著增多。相关研究显示,消费金融发展满足了居民新时期的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进而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总结国内外消费金融实践和理论研究,消费金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消费金融直接促进居民消费的增长,从而有效刺激社会总需求。
消费者在消费金融的支持下,得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跨期配置,从而显著扩大了当期的消费能力。特别是对于处于青壮年时期、未来收入水平具有显著增长预期的消费者而言,消费金融能有效熨平收入水平与消费能力之间的时间缺口。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看,消费金融服务对于汽车、大型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的消费需求促进尤为显著,对于相关产品市场的迅速壮大成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消费金融可以间接刺激消费品生产活动,从而促进社会有效供给的扩大。
消费金融在帮助创造巨大的消费品市场的同时,也有力促进了相关产品生产的规模化。生产的规模化又带来了单位生产成本的大幅下降,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率。由此,不仅能吸引更多的生产厂商进入市场,促进良性竞争,也使企业有更多资金投入研发活动,促进产品的完善与创新。从宏观层面看,消费金融由消费需求切入,能够对生产活动产生有效的引导作用,促进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匹配,从而优化经济活动的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消费金融有助于促进社会结构的优化,促进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
一方面,消费金融有助于单个社会成员摆脱对家族和原有社交网络的经济依赖性,增强对城市化进程中激烈的社会竞争与高昂的生活成本的适应能力。这对于培育具有高度独立性的现代社会公民群体,促进人力资本的充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通过促进当前消费与当前收入水平相分离,消费金融模糊了社会阶层的界限,不仅有助于缓和由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也促进了现代生活方式的普及和社会观念的传播。这些对于增强社会结构的稳定性、提升社会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GDP的高速增长更多依靠投资与净出口拉动。然而,近年来随着外部环境的显著变化,二者对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出现了明显下滑。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消费保持了稳健增长势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实际增速近年来基本稳定在10%左右水平。近十年来,消费对我国GDP增长率的贡献始终稳定在4-5个百分点水平,已经成为支持GDP中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
当前,继续促进居民消费需求的持续健康增长,进一步增强最终消费需求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导向作用,是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经济增长质量的必然要求。为此,进一步促进我国消费金融的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消费的拉动作用,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切入点,对于完成稳增长、促改革的战略目标意义重大。
消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外部条件的支持
消费金融由于其目标客户和资金用途的特殊性,在业务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呈现出以下鲜明特征:
特征之一,消费金融的本质是对个人预期收入的跨期配置,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相互分离。由于对于借款人而言,消费行为本身是对个人财富的消耗,一般不会直接产生收入,消费金融机构实际是基于对借款人未来收入状况的预期来为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以弥补借款人当期财富与消费需求之间的缺口。因此,消费金融的资金用途和主要还款来源之间往往不存在直接联系,这是其与其他信贷业务尤其是生产性信贷业务的最显著区别。
特征之二,消费金融的风险特征更为复杂。与公司借款人相比,个人借款者在风险特征上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风险抵御能力较低,还款能力不仅容易受到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等系统性风险因素影响,而且还面临各类个体意外事件因素威胁,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出现较大波动。以当前信息为依据的风险评估结论对未来风险状况判断的价值不强;二是信息不透明度更高、标准化程度差,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等现象更为便利和普遍,消费金融机构在贷款决策中面临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三是个人借款动机更趋多元化,不同个体的还款意愿差异较大,甚至可能存在一些恶意欺诈的情况,消费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逆向选择风险。
特征之三,消费金融需求呈现小额、高频特征,客户群体收入层次分布多元化。从消费金融实践的情况看,单笔消费信贷的规模一般不会超过100万元,且大部分是1万元以下的微型信用需求。与消费行为的特征相类似,消费金融活动的发生一般也呈现零散、高频特征。而从主要客户群分布来看,上至商业银行的顶端高净值客户,下至低收入群体,都可能成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对象。普遍而言,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准入门槛较高,偏重于中高收入群体,而消费金融公司、商业机构等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则更多服务于在银行没有信用额度或信用额度不足的相对低端的客户群。
基于上述特征,消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需要一定外部条件的支持。
首先,消费金融的发展以消费经济的繁荣和借贷消费观念的普及为前提。从国际经验看,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期往往与大规模的城市化浪潮和经济繁荣时期相吻合。一方面,城市人口膨胀和城市化生活方式的普及带动了消费需求的大爆发。而对于大量初入大都市的年轻人群而言,由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商和零售商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成为他们唯一的依靠,帮助他们迅速抚平自身微薄的经济基础与对现代都市生活的追求之间的鸿沟。另一方面,消费市场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的繁荣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上升,反过来又增强了消费金融供求双方对未来的信心。
其次,消费金融的发展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为基础。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对消费金融活动中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与纠纷处置方式进行界定与规范,有利于更有效地维护消费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显著降低交易成本,而发达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解决消费金融市场信息高度不对称问题的必备要素。
第三,消费金融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风险管理。与其他信贷活动类似,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盈利模式的核心是贷款的利率能足够补偿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和风险损失。在这些因素一定的情况下,消费信贷的利率越高,则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也越高。然而,与其他信贷活动相比,消费金融由于单笔业务的规模较小,市场的准入门槛更低,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金融机构往往又需要压低利率水平以抢占更高的市场份额。面对消费信贷定价的这种内在的矛盾制衡,金融机构只有依靠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为定价策略创造更大空间。消费金融实践证明,风险管理在其中起着更为决定性作用。
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空间与瓶颈并存
我国现代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经过30多年发展,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消费贷款(不包括个人购房贷款)规模已达到4.78万亿元,近6年间累计增长3.8倍,年均增长率达到31%,比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和个人贷款的年均增速分别高出17个百分点和12个百分点。消费贷款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也由2010年年末的2.4%上升至2015年年末的4.8%。
与此同时,我国消费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也日趋多元化。一方面,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中牢牢占据主导地位,充分发挥零售业务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丰富市场经验、雄厚渠道与客户资源、专业风控能力、充足资金来源等多方面优势,成为市场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以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平台公司为代表的新兴消费金融机构迅速崛起。这些机构不仅为社会资本参与消费金融市场提供了广阔空间,也有力促进了我国消费金融在产品服务、经营模式、营销方式等方面的创新发展。
由于资源禀赋、技术能力、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差异,三类机构在目标客户、风控手段、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消费观念转变的背景下,未来消费金融市场仍然有巨大的提升空间。保守假设未来4年我国居民消费支出增速保持在12%左右的水平,居民消费信贷占消费支出比重将由目前的13%逐年提升至20%左右,到2020年,我们非住房消费信贷的存量规模将超过9.5万亿元,较2015年年末水平再翻一番,年复合增长率仍能保持在20%左右。
在市场整体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消费金融也面临着一些亟待突破的发展瓶颈与问题。
一是消费金融业务缺乏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支持。
美国等发达市场的发展经验显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对于消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尚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居民的个人信息分别掌握在公安、金融、交通、电力等不同主管部门,且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比较全面地记录了我国居民的身份信息和在金融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但是,其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信息,主要是信贷业务中的还款记录,信息类型较为单一,且无法覆盖无信用活动历史的个人客户群体。而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服务对象,很大一部分正属于这类正规信用信息缺失的人群。
近年来,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开始起步,一些互联网平台公司依托自身的信息来源和信用评估模型,开始涉足征信业务,并探索提供公开征信服务。但从目前情况看,这些征信机构的数据来源更多集中于关联交易平台,且数据积累的时间与跨度有限,以此为基础作出的征信评估结果在准确性、稳定性、适用性均有待进一步检验。显然,缺乏能够全面反映消费者信用状况而又为市场所广泛认可的征信体系是困扰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一大瓶颈。
二是消费金融风险管理模式不成熟,资产质量面临挑战。
根据银监会最新披露数据,截至2016年9月末,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平均不良贷款率达到4.11%,不仅远高于商业银行平均不良率水平,而且较2015年同期水平(2.85%)提高了1.26个百分点。而近两年来,大量以消费金融为主要业务领域的P2P网贷平台因资产质量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出现了大规模倒闭或“跑路”现象,集中暴露了部分消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缺位的严重问题。
商业银行消费贷款质量整体优于其他消费金融机构,但随着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张,其不良率也呈上升趋势。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2012年至2016年6月末在消费贷款余额增长3倍的同时,其中的不良贷款余额却累计增长7倍,不良率也翻了一番多,目前其不良贷款余额仍在持续上升中。毫无疑问,资产质量方面的挑战集中暴露了我国消费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不成熟、不完善的问题。
三是消费金融综合成本率偏高,增大逆向选择风险。
目前,各类机构向消费借款人收取的费用一般由借款利息、服务费、放款手续费等多个部分组成。除了免息期内的信用卡透支外,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年化综合成本率一般都在20%左右,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消费金融机构对纯信用借款收取的综合成本率甚至高达年化50%。
如此高的借款成本固然与消费金融业务高风险的特点有关,也能保证金融机构的高收益率,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特别对于那些收入水平不高、信用资质欠佳的借款人,其所面临的借款利率可能远远高于自身的还款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其中具备较高还款意愿的借款人可能知难而退,反而是那些还款意愿不强或缺乏审慎考虑的冲动型消费者更易成为消费贷款的申请人。这种逆向选择可能显著放大金融机构业务的实际风险。
切实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首先,尽快完善消费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体系,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为此,一要加快出台针对消费金融市场的专项法律规范,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与行为规范作出全面、明确的界定,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框架性规则;二要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特点相适应的个人破产制度,促进消费贷款违约的有序处置,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大对个人恶意骗贷、欠贷行为的震慑和惩罚力度;三要加快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通过加快各类个人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规范公共查询服务功能,扩大信息的使用范围。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公信力和市场影响力的市场化征信服务机构,逐步消除个人征信市场的盲区。
其次,加快分层消费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由于消费金融客户在资产与收入状况、消费行为特点、风险特征、金融服务偏好等方面的高度差异化,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上也需要多元化、分层化构建。
商业银行在继续完善对中高端优质客户的消费金融服务的同时,也要积极将服务范围向普惠性客户延伸。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参股专业消费金融公司等形式,探索构建高端优质客户与普惠客户相分离的多层次消费金融业务组织体系。银行还可以根据客户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需求和风险特征,提供相应的消费金融服务,培育稳定可持续的客户关系。
其他消费金融服务结构也应从自身的资金实力、核心能力、资源禀赋等出发,明确目标客户和市场定位,发展特色化、差异化产品服务模式。鼓励大宗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大型零售企业通过自设消费金融机构或与专业消费金融机构合作方式,为客户的消费行为提供无缝衔接的金融支持。
第三,提高消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需要针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风险特点,建立贯穿客户准入、产品定价、贷后管理、违约催收等环节的一体化风险管理体系:一是积极构建自主的个人客户信用评分模型,基于客户信用评分为不同的消费金融产品设立差异化的准入要求;二是充分借助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的电商交易数据、社交数据、其他基本资料、公共记录等“互联网数据”,构建动态监测模型。对于出现异常、可疑行为特征的客户,及时采取跟踪监控、信用状况核实和风险防范措施:三是要增强风险监测模型的自我学习能力,通过对历史风险事件的分析,不断完善风控模型,持续提升对恶意欺诈等高风险行为的防范能力,降低对风险状况判断的失误率。
第四,规范和培育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消费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工具盘活存量资产,这一方面可以实现将存量资产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另一方面可以快速实现资金回笼,支持新一轮的信贷业务,对于提升消费金融业务的经营效率,拓展业务融资渠道,促进业务风险的有效管控,都具有积极作用。然而,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基础资产质量和有效的市场机制基础之上,否则反而可能加剧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积聚。
因此,未来发展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需要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有效管理市场风险与积极鼓励业务和产品创新紧密结合。尤其要加强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期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要加强证券化产品销售环节规范性的监管,保障投资人对产品信息和风险状况的充分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