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重点小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将于近期印发实施。《办法》明确,兴文县每年安排370万元资金作为全县15个乡镇水环境生态补偿扣缴基数,对7个Ⅱ类水质标准考核乡镇按30万元/年、8个Ⅲ类水质标准考核乡镇按20万元/年安排。
《办法》规定,水环境生态补偿分为水环境赔偿金、改善金和扣缴金。在县域11条主要河流设置20个监测断面,将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3项作为考核因子,根据监测结果和监测断面的多年平均流量,分别核算水环境赔偿金、改善金和扣缴金。按照“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的原则,对出境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乡镇实施扣缴,对境内考核断面所有指标均优于目标要求的乡镇实施奖励,在河流断面上下游乡镇之间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和上收扣缴。同时,扣缴水质不达标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个人季度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用于奖励水质改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来源:宜宾日报)